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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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2021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1-10-11作者:浏览次数:1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21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578-2271178(校纪检监察室)、0578-2299598(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丽水学院;学校代码:10352

第六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浙江省代码:947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学习形式:

办学层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

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丽水学院。

第九条学校简介:丽水学院是一所省管、市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丽水学院。学校先后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被列为浙江省“十三五”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和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学校。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008.16亩,现有民族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生态学院、工学院、医学院、商学院、中国青瓷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10个教学机构,设有47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免试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划定的各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我校高中起点专科的艺术设计,专科起点本科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体育教育,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录取时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同,再按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

第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4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学费。其中理工类和医学类专业总学费(下同)9000元/生,艺术类专业11400元/生,其他专业8100元/生,分三次收取。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专升本两年半,专科(高职)两年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报名热线:0578-2299598

网址:/

校址: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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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本章程由丽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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